附天台宗在北方创建弘法支院表
地点 | 名称 | 兴建 | 年代 | 创建人 | 附注 | |
1 | 一面坡 | 普照寺 | 创建 | 1934 | 定西
乘一 |
原发起人:戴溪泉、
袁澹溪、 袁春如。 |
2 | 巴彦县 | 皈原寺 | 创建 | 1924 | 慧一 | |
3 | 朝阳县 | 华严寺 | 创建 | 1928 | 蕴虚 | |
4 | 朝阳县云培山 | 兴福寺 | 创建 | 1939 | 澍培 | |
5 | 通寮县 | 圆通寺 | 创建 | 1936 | 遍虚
能智 |
|
6 | 望奎县 | 寂光寺 | 创建 | 1940 | 定西
显亲 |
|
7 | 海沦县 | 海会寺 | 创建 | 1937 | 定西
德一 |
金居士舍住宅改成 |
8 | 德惠县 | 弥陀寺 | 创建 | 1922 | 倓虚 | |
9 | 扶余县 | 如来寺 | 创建 | 1939 | 唯一 | |
10 | 三岔河 | 高明寺 | 创建 | 1939 | 森桂 | |
11 | 舒兰县 | 明真寺 | 创建 | 1926 | 继如 | |
12 | 呼兰县 | 净土寺 | 创建 | 1936 | 继如 | |
13 | 松浦县 | 观音寺 | 创建 | 1937 | 专修 | |
14 | 沈阳 | 永安寺 | 复兴 | 1922 | 倓虚
慧如 |
|
15 | 吉林 | 广济寺 | 创建 | 1921 | 如莲 | 附育婴堂、施粥厂、
流通处 |
16 | 长春 | 大佛寺 | 创建 | 1945 | 善果 | |
17 | 青岛 | 湛山
精舍 |
创建 | 1933 | 倓虚 |
考备支院共十七处,多为大师弟子分在各地手创,间接直接得大师及定西法师之助力者不鲜。表内创建人及年代等多得自定西法师口述,以其谙于东北佛教也。——大光
附天台宗创办佛学院一览表
地点 | 学院
名称 |
主办人 | 创办年代 | 现况 | 附注 | |
1 | 哈尔滨 | 极乐寺佛学院 | 倓虚定西 | 1924 | 1943年因事停办 | 附佛化中学一处专培养在家子弟 |
2 | 长春 | 般若寺佛学院 | 倓虚澍培 | 1935 | 善果、妙禅继之,1948年因时局停办 | 附小学、幼稚园各一处,另在家中学一处。 |
3 | 营口 | 楞严寺佛学院 | 智眼 | 1943 | 1945年因时局停办 | |
4 | 青岛 | 湛山寺佛学院 | 倓虚 | 1935 | 1949年因时局停办 | 附成章小学一处 |
5 | 绥化 | 法华寺佛学院 | 静空明悟 | 1930 | 1945年因时局停办 | 初由
定西发起 |
6 | 天津 | 大悲院佛学院 | 倓虚 | 1947 | 1948年因时局停办 | 并未
十分就绪 |
7 | 沈阳 | 般若寺佛学院 | 倓虚 | 1929 | 1931年因九一八事变停办 | |
8 | 吉林 | 观音古刹佛学院 | 定西如莲 | 1943 | 1945年因时局停办 | |
9 | 沈阳 | 万寿寺佛学院 | 倓虚 | 1921 | 1923年年底停办 | 为该寺住持主办倓虚任主讲 |
10 | 北京 | 弥勒院佛学院 | 倓虚 | 1925 | 1930年停办 | 马冀平张景南等发起 |
11 | 西安 | 大兴善寺佛学院 | 倓虚 | 1932 | 1933年停办 | 朱子桥、戴传贤杨虎城等发起 |
12 | 松浦镇 | 观音寺佛学院 | 专修圆照 | 1941 | 1945年因时局停办 | |
13 | 香港 | 华南学佛院 | 倓虚 | 1949 | 进行 | 叶恭绰、王学仁、林楞真、楼兆念、
黄杰云等 发起 |
考备按此表系一九五年,大光随大师居香港华南学佛院时所列,一九四八年时,尚有天津、青岛、两处进行,香港华南学佛院系后设。又北京中国佛教学院,乃周叔迦居士所创办,为华北佛学最高学府。后三年曾一再敦请大师担任院长名义,大师只去讲几次开示,并未到院视事。——大光谨识
在各寺庙任住持者,多为由佛学院出身,分在各地弘法,教化一方。计在我以下,接天台宗第四十五代法卷为谛老法师之法孙者,有澍培、静观、善波、仁智、善果、静空……等十四人。接四十六代者有妙禅、明悟、二人。受天台教培养,已能在各地担任宏法事业尚未接法者,有广觉、显照、慧文……等三十余人。以上均曾在各寺充任住持,或任教佛学院。此外,在天台教各寺僧校,教义研究班,将毕业者,尚有很多人未统计。总之,庙多人就多,人多事亦多,最初时,尚能循规蹈矩,日久则恐良莠不齐,大家宜互相警戒。
一九四七年,我在长春传戒时,曾草拟一份“天台宗总山章程,”将来预备把这份章程在青岛主管当局立案,以后统以湛山寺为总山,综理本山各寺庙事宜。
凡在本山各寺庙任住持者,或特派,或公选,不许私人授受,亦不定法嗣。任何法卷,与寺庙无关,所有天台宗法卷,原属宏法系统,非住持之左券,不与庙务及住持逊座相干。为了恐怕后来出事闹吵子,我在四八年,从长春回湛山之后,作一碑文,预备泐诸湛山寺,以免后来起争执。
(五)传法不传座
我认为无论任何一个地方,都应当公开的实行十方选贤制,不许以十方地方送人情,私相授受。关于法统方面,过去的祖师们,都是以心印心(凡有悟道的,必受祖师印证,方可自信。)如达摩祖师,在西土为第二十八祖,到中国为禅宗初祖;西土自释迦佛至达摩祖师,都是以心印心;东土从达摩至六祖慧能大师,亦是以心印心,并以衣钵相传表信。六祖之前,悟道弟子,虽如麻似粟,而付法传衣,必待其人,故衣钵止于是单传;六祖之后,因人信根已熟,衣钵成为争端,故止于传法,而不传衣钵。可是现在人,却把传法事等闲视之,认为是不足轻重的了。
不过传法也是一件难事,在人群广众之中,要有识人之明,如果不认识人,随便以法与人,难免将来会出笑话的。真正识自本心见自本性,以心印心的人固不必说,即以现时以法卷代代相传的事情来说,就是一件很费斟酌的事。现在各丛林的制度,多半是传法(卷)带传座,三个五个法子,(方丈)接过法之后,就成了未来的升座住持人,如一选择不慎,便会弄出很多参差不齐的事情来,据我几十年来的忖验,认为私自“传法传座,”是南北各丛林所以衰败不能维持久长的一个最大缘因;也可以说是道法之中的一种流弊。因为各寺庙主持人(老和尚法和尚)为了将来承继有人,也为了当时想把握几个人才,差不多都预先传几个法子,作为现在的“方丈储,”()将来老和尚退座时,就由现在的“方丈储”名正言顺的升座为正式方丈。当然,这在传持佛法,维持寺务上,是不能加以非议的。然而,这其中有好多流弊:
第一:是传法人的“感情过于理智。”本来出家人是讲“法亲眷属,”以“法”为亲的,结果一般老和尚们,在传法的时候,是因“感情用事”,不以“法”为亲,而以“情”为亲了。这种感情的结合,不是建立在同宗的乡土观念上;就是建立在邻庵的庙谊观念上。基此之故,无形中让人们窃窃私议着,成了某一帮或某一派。
第二:在老和尚传法的时候,因无知人之明,往往大法子二法子,一传四五个,当然这在绍隆佛法上是应该的。可是到了后来,各位法子,谁都因自己手里握有一纸法卷,认为自己是合法的“方丈,”对于做方丈是应职应分的。在老和尚方面来说,则既传法亦传座;在新和尚方面来说,则既接法亦接座。所以一旦到了升座当方丈的时候,你也争,他也争,结果弄得法子与法子;法子与老和尚之间,都有了不同的意见,甚至争讼、斗狠、悄悄升座、踉跄下座、弄得笑话百出,有玷宗门。这两种流弊,说起来比较还算轻一点的,还有一个最大的流弊是
第三:在老和尚预备往下传法的时候,有三个标准:一、挑年青人,岁数不比老和尚大的;二、道德、声望、资格、一切都不如老和尚的;三、凡事须听从老和尚招呼的。一般的传法标准,大多不外是这样,(或者也许有极少数是例外)。上一代老和尚是这样传,下一代也是这样传;再下一代还是这样传,照这样传下去,则一代不如一代,所以弄得各宗门庭,不数传而宗风不振。试看南北方有很多原先挂钟板开十方的大丛林,传来传去,到现在都成了子孙庙了。虽然还有一支法卷往下传,也只是师父传徒弟,一种形式而已!挺大一个庙,里面住三两个人,外边人谁也不能去过问;可是,一些真正年高腊长;有道有德的大德们,却被冷落在一边,没人去理。这些位被冷落的大德们,或主座一方;或栖迹自修;同时也碍于各宗的法派关系,眼看着有好些门庭衰败下去,也不便于去问。多少年来,各地名山大刹,兴衰递,大多是受这种“传法传座”的影响所致。到现在为止,国内大丛林,真正不传法,实行十方选贤制度;而能维持得比较长久的,只有少数的几处,其他各地情形就不同了。
中国人向来有一个传统的保守性,例如各丛林,从古至今,就有传法这一事,到了我们这个时候,谁也不好轻易废掉;可是既传法而又传座,不容讳言的是有上述流弊。为了杜绝这些流弊,我想出来一个办法,就是我向来所主张的“传法不传座。”说起这事情来,有好多人和我提反对意见,不赞同;可是我认为如果照过去“既传法而又传座”的专传法子的做法传下去,不论其是南方丛林或北方丛林;也不论其是某一宗或某一派,总免不了要发生上述流弊的,只要一有了流弊,久而久之,法门就堕落了。
为什么要“传法不传座”呢?因为法卷,是有关各宗历代相承的一个宏法系统,与寺务及住持升座,根本是两件事;传法是因受法的人,对法理有解悟;有研究,研究到彻底,可以为人讲经说法,缘法大时,可以为多数人讲;缘法小时,可以为少数人讲;缘不成熟时,可以止于自己明白,得传法人的印证。传座是因接座人的道德行持为众望所归,能领众修行;能办事刻苦耐劳,大家推选出他来,住持寺务;维持道场。接座的人可以接法(视情形亦有例外)接法的人,除非有接座人所具足的条件;经大众推选外,不能固定要接座;因此传法时,不能对接法人固定要传座。如果“传法必定传座,”受法的人认为是固定法嗣,必须升座当住持的话,那么古今来的大德祖师,受人付法的多得很!到了受法之后,就应该留在一个地方等着升座当住持,不必到外面参学去了;也不必到外面宏扬佛法去了。事实不然!像六祖,在黄梅受五祖付法之后,便辗转跑到岭南,大阐法化。六祖之后,得法弟子见于记载者四十三人,未经记载者无数,其中最显著者有两位:一是南岳怀让禅师;一是青原行思禅师,他们在曹溪受法印之后,都各奔他方,随缘教化,并没滞留在曹溪,等六祖传座当住持。南岳怀让禅师之后,有马祖道一禅师,马祖座下,得法弟子八十余人,分化十方。(马祖传百丈;百丈传黄檗;黄檗传临济义玄禅师,住镇州滹沱河侧,是谓临济宗,其后学繁殖最盛!先是六祖谓怀让禅师曰:“西天般若多罗尊者,谶汝足下出一马驹,踏杀天下人。”马祖即应谶而出。)但亦未有传法必定传座的事!
拿本天台宗来说,最初北齐慧文禅师,读智论悟一心三观之旨,以之传慧思大师;思师悟入法华三味;及旋陀罗尼门,传智者大师,(师诵法华经至药王品是真精进,是名真法供养如来!即悟法华三味,获一旋陀罗尼,亲见灵山一会,俨然未散。)智者大师以下,传法者三十二人,得法自行者约千人,自此之后,历代相传,并没固定说有传法必定传座的事。又例如我的法和尚谛闲老法师,在上海龙华寺受迹端定融祖师付法,传持天台教观,第四十三世,谛老得传法印之后,就到他方,或自修、或宏法、或当方丈、也没固定要融祖传给他龙华寺座。虽然他后来从旁兼着龙华寺主席的名义,那是他“因缘时节”成熟,经大众推选的,并不是在传法时,固定要把座传给他的。谛老以下,传法者十余人,亦分至他方,阐扬天台教法,也并没个个固定把观宗寺座传给他。俟后,虽有接天台宗法,在观宗寺接座的,是因他道德、声誉、孚于众望,能领众修行,能维持观宗寺道场,经十方人同意,推选出来,才接观宗寺座的,绝不是固定传法传座私相授受的。大家要知道,接法是属于自利一方面的,接座是属于利他一方面的,虽然二者兼而有之者亦多有,但接法的人,可以接法,可能不领众;而接座人则是可能不接法,而必须能领众,两者之情形不同如此,接法的人,只要他破参、开悟、有资格,合于接法的条件,三个五个,十个八个,往下传都可以;甚而自己的徒弟徒侄,只要他是一个法器,都不妨传给他一支法,让他到外面去宏扬佛法。所有受法的人,只要他因缘时节成熟,可以仗他的道德行持,分至四方,随缘教化,只要他有十方人请他,他可以到各地寺庙,当执事、当方丈、当法师创建丛林、复兴道场、著述立说、这全看他自己法缘如何了。
可是话又说回来了,如果是决定“传法不传座,”那么凡是接过法的人,就不许接座了吗”凡接过座的人,就不许接法了吗?不然!这里可用四句料拣说明:一、“传法不传座;”二、“传座不传法;”三、“法座俱传;”四、“法座俱不传。”
第一:“传法不传座”者,例如某寺,历代传持某宗法派,先后到该寺来参学者,有诸方禅众;及教下学子等,不下数百人或数千人。寺中主持人,先后就其中对某宗教义有相当研究而又严持戒律品学兼优者,拣选一人;或多人,一一传与某宗法卷,以期法脉绵延。这些受法的人,或有在某寺久住者;或有散而至于他方者,各随因缘,分灯扬化。这就是所谓“传法不传座。”如果认为“传法必须传座”的话,则一、所有受法人,必个个认为自己是固定法嗣,而对寺务加以干涉;二、升座时必有争执;三、受法人或先精进而后退堕,对传座事不能担当,必将误事。
第二:“传座不传法”者,亦可依喻说明:如甲寺为禅宗,乙寺为律宗,甲寺的前几任方丈,均为有道有德之高僧,对寺务料理相当,法缘殊胜。传到后几任,以人才缺乏,已一代不如一代,门庭渐趋衰败,依甲寺惯例,每于选任住持时,必于甲寺禅宗一系中,拣选已接法之适当人才,公选为住持,但至今人才缺乏,已无适当之接法人才可选,若敷衍了事,对住持人才物色一烟火习气;愚痴;而又无行持之人勉强升座,则寺务将从此零落不堪了。是时乙寺方兴未艾,某大德、年高腊长,福德具足,在乙寺或已当住持退座;或未当住持清修,是时甲寺之同居大众,可将乙寺某大德请来甲寺升座当方丈,一本甲寺例有家风规矩,次第实行;重振法门,前者为前任;后者为后任(如前为六任后为七任)不受任何法卷所限制。遇乙寺如此时,甲寺亦然,或同宗同派,均可准此而行,是为“传座不传法。”若必固执于“传座传法”者,则甲寺某大德,已年高腊长,德望行持,诸多超过前人,必不欲与一青年人作法子,而青年人亦必不肯收一老步龙钟之人作法子,若必如此,是为区区传法卷之小事,而误重振法门之大事了。
第三:“法座俱传”者,如有一僧,久住某寺,品学兼优,尤能精勤用功,严持净戒,素为人所器重。寺主对此人,或已传法;或未传法,值该寺前任住持退座,寺众以十方选贤制,请此僧人接座,此人如未接法时,前任住持,默识此人为一载道法器,于升座以前或以后,并可传此人一法,是谓“法座俱传。”但此传法,是前任住持,以法系所关,以个人之识见传与之,同时或传一个;或传多个不等;而传座则是经十方人之推选;或同宗人之特派,虽为“法座俱传”,但“法”与“座,”仍是两件事,不能以“法卷”为住持之左券。若必如此,则凡有法卷者,皆可以此为保障,而把握寺权,争为住持;其已为住持者,亦可把持为私有,而不外传了。又或甲、乙、丙、丁、等寺为同宗同派,甲寺现住持,为传本宗法卷第十代;乙寺现住持,为传本宗法卷第十五代。或值甲寺无适当住持人选,而值乙寺有人时,可就乙寺中已接法未升座者;或已接法升座而又退座者,公推派其为甲寺继席人。其余乙、丙、丁等寺值此情形时亦然,一切不受法卷代数所限制。如此则既可使该宗之法系不绝;亦使寺务承继有人,寺纲不坠,亦是“法座俱传”之例。若必以现住持为准,泥于“传座必传法。”“传法必传座,”则虽本宗人相接,而十代接十五代之“法”“座”不宜;十五代接十代之“法”“座”亦不宜,是为胶柱鼓瑟,理事俱废了。
第四:“法座俱不传”者,十方常住十方僧,一寺之中,南北过往僧伽,什么样的人都有,所谓“凡圣交参,龙蛇混杂,”择其特别持戒精进者,或传法或传座,若普通一般禅客,则在“法座俱不传”之例了!
我说这些话的意思,并不是把传法这一事废掉不让大家传,是希望大家今后传法的时候,不要滥传;不要传法还附带着传座的条件,指定接法人为固定法嗣,专传法子,好歹都要接某处的座,这样是会起争端,误正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