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门大师的影尘回忆录全文

第三十条、亡僧遗物,应量轻重,重者归常住;轻者依羯磨现前僧,除赏劳已,余者不得误用,宜公卖之,设斋供众念经,与其忏罪,违者罚。

第三十一条、本寺既无恒产,全赖当地善缘维持,概不许外来诸山长老及居士等住于寺内募缘。本寺僧伽,上自住持,下至清众,亦不许私自募缘,违者重罚,不服者出寺。

第三十二条、本寺僧伽,若有在外偷行嗜好;或犯清规者;及外来游僧,假借本寺名义,招摇募缘,扰害地面者,由佛学会居士,会同住持,设法禁止,或驱逐出境。

第三十三条、本规约,未尽事宜,得参酌百丈清规处理之。

附私立青岛湛山寺佛教学校暂行规则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本校为造就宏扬佛法人才起见,招收学僧,讲研经论;及宗教仪轨,定名曰私立青岛湛山寺佛教学校。

第二条、本校以湛山寺西院讲堂宿舍为校址。

第三条、本校经费,概由青岛佛学会担任,即以佛学会职员会为本校董事会。

▲第二章 组织与编制

第四条、本校设校长一人,负管理行政之责,由湛山寺住持兼任之;或特请大德专任之,设教务、训育、事务、等员各一人,秉承校长,办理各部事宜,由校长委任之。

第五条、本校修业期限,定为三年,期满考试成绩及格者,给予毕业证书。

第六条、本校暂设专科、正科、预科、各一班,俟经费充裕后,再谋增广。

第七条、各科正额二十名,额外得收附课生,随同听讲。

第八条、本校学僧,以年满十六岁以上;四十岁以下,受具足戒者为合格。

▲第三章 课程与时间

第九条、本校课程,定为左列数种:佛经、戒律、论藏、国文、书牍、历史、地理、心理、论理、习字。

第十条、本校除星期例假,沐浴理发洗濯衣服外,概不放寒暑等假。

第十一条、本校自春季始业,至冬尽为一学年。

第十二条、本校定自国历四月一日起,至九月底止,为夏令;自十月一日起,至翌年三月底止,为冬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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