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本寺僧伽,概不出寺应赴经忏。其有延生荐亡;念佛拜忏者,得就本寺;或下院为之。
第十一条、本寺护法斋主,来山作道场者,概不受经价及衬钱之名,所有资助,均归布施入公,其经师经单,由本寺照例发给。
第十二条、本寺每月收支,须作公开报销,俾会寺当务者周知。
第十三条、本寺住持,及班首执事,须清白乃心,靖恭厥职;以绍隆佛法,护持常住为己任。每就职之初,均须宣誓,以表虔诚。
第十四条、本寺僧伽,均须遵守佛戒;及本寺各项规约。如有犯根本大戒;及夜不归宿者,出寺。
第十五条、本寺僧俗,若有私吃荤酒、看戏、吸烟者,出寺。倘有重病,非酒不疗者,不在此限。
第十六条、本寺僧伽,无公事不准私走檀护家,违者出寺。
第十七条、本寺僧众,除公事外,不得至各寮任意放逸;或博弈游戏,犯者重罚,不服者出寺。
第十八条、本寺僧伽,若有三五成群,杂话游戏,造弄是非,侵害常住,搅乱清众者,出寺。
第十九条、本寺僧伽,如有斗争是非,破口骂詈者,出寺。其有对骂;或交拳相打者,不论曲直,一律出寺。
第二十条、无论僧俗,若有侵损常住米面财物等;及私自将寺物送人者,如数赔偿已,出寺。
第二十一条、本寺僧伽,如有轻视耆德,恶闻规劝,妄生诽谤等事者,出寺。
第二十二条、本寺僧众,不听执事人约束调遣者罚,不服者出寺。
第二十三条、本寺僧众,出入须到客堂告假销假,违者罚。若在外放逸,执事知而不举者,同罚。
第二十四条、十方僧俗到寺,如有行踪诡异;言辞闪烁者,即须从细查问,以免匪徒托迹,致酿祸端。若颟顸失察者,知客受罚。
第二十五条、早晚二时功课;及应供威仪,不整肃者罚。
第二十六条、斋食时,不得谈笑争座;及未结斋先起,亦不得自携碗入厨取食;及无公事吃二堂饭,违者罚。
第二十七条、厨房粥饭,属大众共有,须同甘苦,不许别处私食;及私留鲜美自食,违者罚。
第二十八条、不论大殿钟鼓等法器;及各殿内法器,无故乱打动大众念者罚。
第二十九条、库房执事,凡交执,须一一对众点明,交付新执,违者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