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君主“用天下”的详细程序,这一段里说:“是故古之明大道者,先明天,而道德次之;道德已明,而仁义次之;仁义已明,而分守次之;分守已明,而形名次之;形名已明,而因任次之;因任已明,而原省次之;原省已明,而是非次之;是非已明,而赏罚次之;赏罚已明,而愚知处宜,贵贱履位,仁贤不肖袭情。………此之谓太平,治之至也。”(同上)
很清楚,这个程序的后部分正与法家相同。这一段还继续说:“古之语大道者,五变而形名可举,九变而赏罚可言也。骤而语形名,不知其本也。骤而语赏罚,不知其始也。……骤而语形名赏罚,此有知治之具,非知治之道;可用于天下,不足以用天下;此之谓辩士,一曲之人也。”(同上)
从这里可以看出道家对法家的批评。法家的治道。需要君主公正无私。他一定惩罚应当受惩罚的人。即使这些人是他的亲友;他一定奖赏应当受奖赏的人,即使这些人是他的仇敌。只要他有一些时候不能这样做,他的整个统治机器就垮了。这样的要求是一个仅有中等智力的人远远不能胜任的。真正能实现这种要求的还只有圣人。
法家和儒家
儒家主张,治理百姓应当以礼以德。不应当以法以刑。他们坚持传统的治道,却不认识当初实行此道的环境已经变了。在这个方面,儒家是保守的。在另一方面,儒家同时又是革命的,在他们的观念里反映了时代的变化。传统上只按出身、财产划分的阶级区别,儒家不再坚持了。当然,孔子、孟子还继续讲君子与小人的区别。但是在他们看来,这种区别在于个人的道德水平,没有必要根据原来的阶级差别了。
本章一开始就指出,在早期的中国封建社会中,以礼治贵族,以刑治平民。所以,儒家要求不仅治贵族以礼,而且治平民也应当以礼而不以刑,这实际上是要求以更高的行为标准用之于平民。在这个意义上,儒家是革命的。
在法家思想里,也没有阶级的区别。在法律和君主面前人人平等。可是,法家不是把平民的行为标准提高到用礼的水平,而是把贵族的行为标准降低到用刑的水平,以至于将礼抛弃。只靠赏罚,一视同仁。
儒家的观念是理想主义的,法家的观念是现实主义的。正由于这个原故,所以在中国历史上,儒家总是指责法家卑鄙、粗野,法家总是指责儒家迂腐、空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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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哲学简史
第十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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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的形上学
第十二章说过,《易经》本来是一部占卜的书。到后来,儒家为它作出了宇宙论的、形上学的、伦理学的解释,构成了“易传”,附在现在通行的《易经》后面。
“易传”的宇宙论学说已经在第十二章讲到了。往后在第二十三章还要讲到。这一章我们只限于讲“易传”和《中庸》中的形上学、伦理学学说。
《中庸》是《礼记》的一篇。传统的说法是。《中庸》为孔子之孙子思所作,但是实际上它的大部分是较晚的著作。“易传”和《中庸》代表先秦儒家形上学发展的最后阶段。它们的形上学兴趣确实很大,所以公元三、四世纪的新道家把《易》当作思辨哲学的三部主要经典之一,另外两部是《老子》、《庄子》,合称“三玄”。梁武帝(公元502—549年在位)本人是佛教徒,也为《中庸》作注。公元十世纪和十一世纪佛教禅宗的和尚也作过这样的注,标志着新儒家的开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