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相对幸福的方法
《庄子》第一篇题为《逍遥游》,这篇文章纯粹是一些解人颐的故事。这些故事所含的思想是,获得幸福有不同等级。自由发展我们的自然本性,可以使我们得到一种相对幸福;绝对幸福是通过对事物的自然本性有更高一层的理解而得到的。
这些必要条件的第一条是自由发展我们的自然本性,为了实观这一条,必须充分自由发挥我们自然的能力。这种能力就是我们的“德”,“德”是直接从“道”来的。庄子对于道、德的看法同老子的一样。例如他说:“泰初有无。无有无名,一之所起。有一而末形。物得以生谓之德。”(《庄子·天地》)所以我们的“德”,就是使我们成为我们者。我们的这个“德”,即自然能力,充分而自由地发挥了,也就是我们的自然本性充分而自由地发展了,这个时候我们就是幸福的。
联系着这种自由发展的观念,庄子作出了何为天、何为人的对比。他说:“天在内,人在外。……牛马四足,是谓天。落马首,穿牛鼻,是谓人。”(《庄子·秋水》)他认为,顺乎天是一切幸福和善的根源,顺乎人是一切痛苦和恶的根源。天指自然,人指人为。
万物的自然本性不同,其自然能力也各不相同。可是有一点是共同的,就是在它们充分而自由地发挥其自然能力的时候,它们积是同等地幸福。《逍遥游》里讲了一个大鸟和小乌的故事。两只鸟的能力完全不一样。大鸟能飞九万里,小鸟从这棵树飞不到那棵树。可是只要它们都做到了它们能做的,爱做的,它们都同样地幸福。所以万物的自然本性没有绝对的同,也不必有绝对的同。《庄子》的《骈拇》篇说;“凫胫虽短,续之则忧。鹤胫虽长,断之则悲。放性长非所断,性短非所续,无所去忧也。”
政治、社会哲学
可是,像这样断长、续短的事,恰恰是“人”尽力而为的事。一切法律、道德、制度、政府的目的,都是立同禁异。那些尽力立同的人、动机也许是完全值得钦佩的。他们发现有些东西对他们有好处,就迫不及待,要别人也有这些东西。可是他们的好心好意,却只有把事情弄得更惨。《庄子》的《至乐》篇有个故事说:“昔者,海鸟止于鲁郊,鲁侯御而觞之于庙,奏九韶以为乐,具太牢以为膳。鸟乃眩视忧悲,不敢食一脔,不敢饮一杯,三日而死。此以己养养鸟也,非以乌养养鸟也。……鱼处水而生,人处水而死。彼必相与异,其好恶故异也。故先圣不一其能,不同其事。”鲁侯以他认为是最尊荣的方式款待海鸟,的确是好心好意。可是结果与他所期望的恰恰相反。政府和社会把法典强加于个人以同其事,也发生这样的情况。
为什么庄子激烈反对通过正规的政府机器治天下,主张不治之治是最好的治,原因就在此。他说:“闻在宥天下,不闻治天下也。在之也者,恐天下之淫其性也。宥之也者,恐天下之迁其德也。天下不淫其性,不迁其德,有治天下者哉?”(《庄子·在宥》)在,宥,就是听其自然,不加干涉。
如果不是“在宥”天下,而是以法律、制度“治天下”,那就像是络马首,穿牛鼻。也像是把凫腿增长,把鹤腿截短。把自然自发的东西变成人为的东西,庄子称之为“以人灭天”(《庄子·秋水》)。它的结果只能是痛苦和不幸。
庄子和老子都主张不治之治,但是所持的理由不同。老子强调他的总原理“反者道之动”。他的论证是,越是统治,越是得不到想得到的结果。庄子强调天与人的区别。他的论证是,越是以人灭天、越是痛苦和不幸。
以上所说,仅只是庄子的求得相对幸福的方法。只需要顺乎人自身内在的自然本性,就得到这样的相对幸福。这是每个人能够做到的。庄子的政治、社会哲学,目的正在于为每个人求得这样的相对幸福。任何政治、社会哲学所希望做到的,充其量都不过如此吧。
情和理
相对幸福是相对的,因为它必须依靠某种东西。这当然是真的:人在能够充分而自由地发挥自然能力的时候,就很幸福。但是这种发挥在许多情况下受到阻碍。例如死亡,疾病,年老。所以佛家以老、病、死为四苦中的三苦。是不无道理的。照佛家说,还有一—苦、就是“生”的本身。因此。依靠充分而自由地发挥自然能力的幸福,是一种有限制的幸福,所以是相对幸福。
人可能有许多大祸临头,最大的大祸是死亡,《庄子》中有很多关于死亡的讨论。畏惧死亡。忧虑死亡的到来,都是人类不幸的主要来源。不过这种畏惧和忧虑,可以由于对事物自然本性有真正理解而减少。《庄子》里有个故事,讲到老子之死。老子死子,他的朋友秦失来吊唁,却批评别人的痛哭,说:“是遁天倍情,忘其所受。古者谓之遁天之刑。适来,夫子时也。适去,夫子顺也。安时而处顺,哀乐不能人也。古者谓是帝之悬解。”(《养生主》)
别人感到哀伤的范围,就是他们受苦的范围。他们受苦,是“遁天之刑”。感情造成的精神痛苦,有时候正与肉刑一样地剧烈。但是,人利用理解的作用,可以削弱感情。例如,天下雨了,不能出门,大人能理解,不会生气,小孩却往往生气。原因在于,大人理解得多些,就比生气的小孩所感到的失望、恼怒要少得多。正如斯宾诺莎所说:“心灵理解到万物的必然性。理解的范围有多大,它就在多大的范围内有更大的力量控制后果,而不为它们受苦”(《伦理学》。第五部分,命题VI)。这个意思。用道家的话说,就是“以理化情”。
庄子本人有个故事。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庄子妻死,惠施去吊丧,却看到庄子蹲在地上,鼓盆而歌。惠施说,你不哭也就够了、又鼓盆而歌,不是太过分了吗!“庄子曰;‘不然。是其始死也,我独何能无概然。察其始,而本无生,非徒无生也,而本无形。非徒无形也,而本无气。杂乎芒芴之间,变而有气,气变而有形,形变而有生。今又变而之死,是相与为春秋冬夏四时行也。人且偃然寝于巨室,而我嗷嗷(此字无:OCR)然随而哭之,自以为不通乎命,放止也。”(《庄子·至乐》)郭象注:“未明而概,已达而止,斯所以诲有情者。将令推至理以遣累也。”情可以以理和理解抵消。这是斯宾诺莎的观点,也是道家的观点。
道家认为,圣人对万物的自然本性有完全的理解,所以无情。可是这并不是说他没有情感。这宁可说是,他不为情所忧乱,而享有所谓“灵魂的和平”。如斯宾诺莎说的:“无知的人不仅在各方面受到外部原因的扰乱,从未享受灵魂的真正和平,而且过着对上帝、对万物似乎一概无知的生活,活着也是受苦,一旦不再受苦了,也就不再存在了。另一方面,有知的人,在他有知的范围内,简直可以不动心,而且由于理解他自己、上帝、万物都有一定的永恒的必然性,他也就永远存在,永远享受灵魂的和平。”(《伦理学》,第五部分、命题XLⅡ)
这样,圣人由于对万物自然本性有理解,他的心就再也不受世界变化的影响。用这种方法,他就不依赖外界事物,因而他的幸福也不受外界事物的限制。他可以说是已经得到了绝对幸福。这是道家思想的一个方向,其中有不少的悲观认命的气氛。这个方向强调自然过程的不可避免性,以及人在自然过程中对命的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