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动中土僧团“依律行事”的思考

要开辟“依律行事”的气象,当在明确和把握上述佛陀戒律精神之基础上,努力落实如下四项事务:

首先,明确律学之要义,普及律学之知识,加深对律学之印象,切实把握律学的精神和本质。吕澂先生曾经明确指出:“我们必须从各种问题中提出比较重要的,来联系当前事实,予以彻底的解决,用作重明律学的准备。这可以举出三个问题:第一、是关于戒律的正确性的,即戒律的根本典据应如何再加刊定。第二、是关于戒律的灵活性的,即戒律的解释、运用应遵守如何的原则,特别是对于部执异同的一点。第三、是关于戒律的整体性的,即大小乘的戒律如何贯通得其统一。这三个问题互相联系,可以依次解决……我们应该理会到律学上还存在着好些问题,从来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在那样不完全的基础上再加发挥,仍不免会遇事模煳,离开实际而落于空谈。”2吕秋逸先生所提出的问题,是中国教界的实际,而这些问题的解决,必须以明确律学之要义,把握律学的精神和本质为先决条件。否则一切都是自我的想象,自由的发挥,而无法契理契机。

其二,厘清佛教律典毗尼与中国《清规》之界限,去除诸《清规》中虽与中土民俗相符,但却有违与律典精神的陋习陈规,还毗尼以纯洁和清净。毗尼可取可舍,当以因时因地为准,但不可违、不可无端增添,有违律仪精神、对摄僧无益有害之《清规》当应剔除。对于《清规》的盲目崇拜和照单全收,确实是中国僧团所遇到的窘迫境界,如将以后出现的带有很浓烈的中国传统皇朝政治色彩烙印的各种《清规》视作佛教毗尼之正统,实在是教门的悲哀,又怎能最终践行“依律行事”的宗旨而渡解脱之舟呢?

其三,严格分清“作持”与“止持”,深刻体认佛陀制律精神上的积极向上本质。对于戒律,中国佛教信徒和一般民众基本上都存在理解上的误区,即佛教讲“清规戒律”,不仅视“清规”与“戒律”为一体,更有认同佛教戒律为纯粹束缚人们行为之桎梏的偏见,因此或视守戒为畏途而不敢作为,或因无法守戒而将受戒视形式。其实,戒律之规范本身即有“二持”两个方面,即所谓“止恶扬善”。所以,止持与作持即是“止恶”与“修善”的并称。《百论》有言:“佛略说善法二种,止相行相,息一切恶是名止相;修一切善是名行相。何等为恶?身邪行、口邪行、意邪行。身杀盗淫、口妄言两舌恶口绮语、意贪嗔恼邪见。复有十不善道,所不摄鞭杖系闭等,及十不善道前后种种罪,是名为恶。何等为止?息恶不作,若心生、若口语、若受戒,从今日终不复作,是名为止。何等为善?身正行、口正行、意正行,身迎送合掌、礼敬等。口实语、和合语、柔软语、利益语、意慈悲正见等。如是种种清净法,是名善法。何等为行?于是善法中信受修习,是名为行。……若行者不止恶不能修善”1。故作为持戒者,要依律行事,必须明确戒律不仅仅是不允许做什么,更重要的是应当践行什么,律学的一体两面都应当得到体现、把握和实践。

最后,明确戒律不仅关涉出家众之行止,更关乎在家修行者之行持。历史上,中国佛教界似乎总是将律学仅仅限定于出家众范围,对于在家众,要提到戒定慧三学,实际上在戒方面,仅仅以“三皈”、“五戒”,至多加之“八关斋”和“菩萨戒”而已,至于有关比丘与比丘尼所需要遵循的波罗夷、僧残、波逸提、波罗提提舍尼、突吉罗等“五遍”戒律,似乎与在家中无关。虽然,佛陀制定戒律,是为僧团立行、立言,是以摄僧为目的。但是,律法的精神对于在家众同样适用;佛陀制戒,其戒法上有共通交汇之处,戒相上确实有在家与出家两众之别,而作为由作礼乞戒等仪式所引发的内心持戒功能及防非止恶力量的戒体、以及由受持佛陀所制之律法而随顺戒体,使之身口意三业不违法的戒行,原则上则应无差异。由此,必须于在家和出家二众中均形成“依律行事”的风气,方能真正实现所有佛教信徒都走上以戒启定,由定发慧的解脱之道。

关于推动中土僧团“依律行事”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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