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地区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法律保护研究

刘文成 咸阳兴平市 1000 260 4 马建昌 咸阳市 150(室内)10000(室外) 100 6 吴发泰 渭南市蒲城县 500 300

陕西省武术管理中心、武术协会于2005年1月共同成立“传统武术挖掘整理办公室”(简称“挖整办”),“挖整办”人员历时3年有余,最后由“挖整办”副主任杨宝生先生整理出版了《中国红拳》(35万字)。

5我国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文化的法律保护体系的构建

我国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文化的法律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包括确立保护方针、保护机制、立法指导思想、保护模式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体制,而且还要考虑国内立法与国际保护接轨,国家正式制度与民间规则相补充,立法与执法的关系等。在全球化、城市化和现代化的背景下,综合考虑以上因素的法律保护体系才能有效地实现我国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

5.1立法指导思想

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保护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利用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具体而言,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在经济全球化和现代化的冲击下保持世界文化形态的多样性;另一方面,积极挖掘和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现代社会中的特殊价值。以保存和维护为目的的消极静态保护只会使活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静止”和“固化”,逐渐与现代社会的发展脱离,由“死保”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死”。在实践中,我们应该开展积极动态的保护方式,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活态”因素,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现代文明中的适应和创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和发展与传承人和文化生态环境有密切关系,其中,传承人居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发展的核心地位。62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文化法律保护要确立传承人的合法权利,现行法律对传承人权利的规定多涉及人身权利方面的内容,而在传承人财产权利方面的规定不完善,这种情况造成非物质文化遗产急需普及、推广的需要与传承人合法权利受侵害的矛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要对传承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加以明确规定,传承人享有的财产权利应包括以下内容:“其一,传承人享有传授传统知识或技艺的自由,任何机关、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止传承人传授传统知识或技艺;其二,传承人通过传授传统知识或技艺获得的财产(包括财产性利益)属于劳动所得,依法予以保护;其三,经传承人同意,利用传承人掌握的传统知识或技艺进行生产销售及其他赢利活动的,传承人享有参加利益分配的权利;如果此项传统知识或技艺属于数个传承人或团体(族群)共有,掌握此项传统知识的各传承人、团体(族群)均享有参加利益分配的权利;其四,非经传承人的同意,攫取传承人掌握的传统知识或技艺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传承人有权获得赔偿。”63

5.2保护方针

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中对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针分别做出了规定。《通知》强调两者在保护过程中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的同时,特别突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传承发展”,可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目的在于保持其生命力和活态发展性。我国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文化法律保护体系在构建过程中也要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与此同时,应该特别关注我国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文化的“传承发展”,“活态传承”是我国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文化保护的根本,因此,我国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文化法律保护方针应该是:“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所以一切法律制度的设计、执法工作都应围绕这一方针进行。

5.3立法保护模式

非物质文化权利的性质决定了要建立公法与私法相结合的法律保护体系,尤其是要建立知识产权和民事法律保护体系。首先,国务院除了尽快颁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外,还要尽快制定一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条例》,完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文化进行法律保护非常有利。其次,要积极利用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私法保护,比如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组成部分,可以受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商标权法(专利法)的保护。最后,为了适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特殊性,可以对现行知识产权制度的某些部分进行适当修改,或者以现行知识产权制度理念和原则创设民族民间传统体育专有技术制度,或者各地区根据自己实际可以颁布某一个优秀的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保护的规章制度。

5.4保护机制

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和国际保护的经验,我国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文化法律保护体系构建过程中,要确立以下保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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