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文化的权利主体问题,即谁是青海社火的著作权人,下庙一村117名(村民)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文化属于民间文学艺术的组成部分,民间文学艺术具有创作主体的不确定性和无主体,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桥头镇下庙一村表演的社火的具体创作者可能不是这117名村民,他们可能仅仅是表演者而已。我国的《民法通则》与《著作权法》既没有规定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也没有确认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的群体性。
4.6西北地区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文化的法律保护实证研究
本课题立足西北地区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文化,以进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的有关体育项目为基础,并结合本课题的一些调研资料,进行西北地区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文化的法律保护实证分析。本课题仅选取陕北秧歌、陕西红拳和新疆维吾尔族“达瓦孜”为例。
4.6.1陕北秧歌的法律保护研究
4.6.1.1陕北秧歌概况
陕北秧歌是我国汉族主要民间舞蹈秧歌的代表性流派之一,它长期流传分布在陕北高原的广大地区,陕北当地又叫“闹秧歌”“闹社火”“闹红火”。从广义上讲是陕北地区春节一切民间文艺庆典活动的总称,狭义上则是指秧歌舞队在广场进行的集体歌舞表演。陕北秧歌不仅是一种民间舞蹈形式,也是陕北人民的一项传统体育项目。
陕北秧歌历史悠久,它经历了宋代中期的孕育期,现存庙会秧歌中具有宋代社火舞队中角色构成遗迹即可说明;形成于明代中期的转型期,古老的二十八星宿秧歌更具有民风民俗、祭祀色彩和功利目的;繁荣于清代中期的成熟期,更具有平民化的歌舞娱乐和自娱性节目的多样性。从清末明初起处于低潮期,由于贫困、灾害和战事,秧歌艺人停止表演,一些著名艺人和艺班相继去逝与解散,故整个秧歌遗失了相当一部分精彩的节目。1942年延安兴起的新秧歌运动,在毛泽东同志《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的精神鼓舞下,陕北秧歌掀起了第一次振兴期,党派专业文艺工作者帮助乡村进行了第一次秧歌改造创新工作,大批新秧歌节目传遍全国,伴着全国解放运动的礼炮,登上革命文艺舞台。陕北秧歌真正成为人民当家做主的欢乐心声。
建国初期,党的文艺政策确立,明确提出发展民族民间文化艺术。这时陕北秧歌又进入第二次振兴期,一些秧歌剧开始登上舞台。文革时期,一些民间艺术被打入冷宫,而陕北秧歌被作为革命化的样板戏继续表演。改革开放以来,陕北秧歌艺术家把大批文字、照片、录像资料收集起来,对秧歌艺术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并编撰成书,获得国家、省《民间舞蹈集成》的充分肯定。1984年召开了“陕北秧歌讨论会”,一部《陕北秧歌》专著选入《中国民族民舞蹈集成·陕西卷》,获国家科研一等奖。1996年,国家体育总局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把陕北秧歌进一步挖掘整理,创编出健身秧歌(一套、二套),在全国推广,并进行比赛,这是陕北秧歌进入第三次振兴期。
陕北秧歌主要流传分布地区是榆林地区南部的绥德、米脂、佳县、吴堡、子洲、清涧及延安北部的延川、子长、安塞、志丹、吴旗及榆林和延安两市区。
陕北秧歌是每年春节组织的民间娱乐活动,它的基本活动程序是:一般从正月初二开始,(近几十年来,有些地方也有提前和推迟)叫起秧歌,秧歌队组成后,由当地神会会长持伞带领大家去谒庙敬神,谒庙时全体秧歌队员先烧香磕头,然后,伞头从会长手里接过伞,伞头挥伞,鼓乐齐鸣,秧歌队开始起舞歌唱。谒庙结束后,第二天开始秧歌排门拜年,即对本村的每户人家均一一拜年。排门子结束后,邻近的村子秧歌队开始互访互拜,即开始了秧歌搭彩门,也叫彩门秧歌。到了正月十五日,秧歌闹到了高潮,元宵之夜秧歌队开始扭大场,也叫大场秧歌,其它民间舞蹈形式均加入秧歌舞队之中。大场秧歌完毕,各种舞蹈节目均按当地习惯一一登场献艺,最后大场秧歌再起,开始转九曲,有的地方也叫九曲秧歌。正月十五闹元宵结束,秧歌活动也就基本结束。
陕北秧歌的基本表演程式是:伞头挥伞,虎铮发令,鼓乐齐鸣,秧歌舞队每个表演者按次排列成两行队形,在伞头的带领下,大家一起翩翩起舞。扭出千变万化、丰富多彩的秧歌场子图案。扭大场结束,秧歌队成“太阳圈”图形,伞头在圆场中心开始领唱秧歌,众人跟着接唱每段的尾句,称接后音,演唱完毕再起大场集体舞结束,每个秧歌队的演唱和起舞可根据具体情况,不受限制的即兴交递运用。
陕北秧歌是陕北人民劳动、生产、生活方式的历史记忆,它对研究陕北历史、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诸多方面都有重要的历史价值;另一方面,通过对陕北秧歌的抢救、保护、传承与发展,对进一步丰富陕北地区乃至全国人民的精神文化生活、提升人民群众生活品质,弘扬优秀的传统体育文化,推进当代陕北地区新农村文化建设、构建和谐健康的陕北先进文化体系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
4.6.1.2陕北秧歌的保护措施
陕北秧歌已于2006年作为首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列入其中,其保护单位是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政府。近年来,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三级政府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对陕北秧歌进行了保护。
(1)成立了专门组织机构
省市县三级政府专门成立相应的机构,陕西省已于2006年成立“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该中心编制10人,中心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工作经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经费中列支,单独建账,专款专用;榆林市也相应地成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领导小组,组长由榆林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担任,成员主要由榆林市文化局、艺术馆专业人员组成,机构设置在榆林市文化局;绥德县也成立了绥德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政府办公室、文体局、宣传部、广电、财政博物馆等机构人员组成,机构设置在文体局。有了专门机构及政府主管领导的参与,从行政方面得到一定的保护。
(2)颁布了相应的规章制度
省市县三级政府颁布和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陕西省近年来,陆续颁布了《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优秀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的通知》、《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评审办法》等,文化部已授予陕北秧歌国家级传承人李增恒和贺俊仪两位先生。市县如实贯彻落实省级颁布的各项规章制度,而且也制定一些具体保护工作规划与计划,如绥德县从2002年起根据县委、县政府提出建设文化大县的目标,把陕北秧歌保护与发展作为此目标的一项重要工作进行,并制定了陕北秧歌保护规划和建立了长效机制。
(3)加大资金投入
省市县三级政府在保护陕北秧歌方面每年都给予一定资金投入,从2005年开始,省上每年拨出1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其中国家级项目10万元,陕北秧歌已经享受。国家级项目传承人每年享受8000元生活补贴,陕北秧歌艺人李增恒、贺俊义也已享受到。绥德县从1997年开始,对陕北秧歌的挖掘、整理、传承与发展等方面,每年投入资金3-5万元,同时投资15万元成立了黄土地艺术团,每年春节支出3万元进行全县秧歌比赛表演活动,并对重点乡镇秧歌队和代表性艺人进行物质奖励,且成立了全县秧歌艺术研究保护基金会。
(4)开展一系列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