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区域,可以命名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传统文化艺术之乡:①地方特色鲜明、具有悠久的民族民间表演艺术形态;②具有独特的民族风格或者地域色彩的文学艺术传统,并有广泛群众基础;③具有优秀传统工艺和制作技艺,并有广泛群众基础。
第15条 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传统文化艺术之乡的命名,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报,经自治区文化行政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4)其他说明
第1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城乡规划时,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建筑物、场所、遗迹及其附属物应当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第23条 任何团体、个人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考察、参观活动的,不得损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实物、建筑物、场所及其附属物。携带自治区珍贵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实物出境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24条 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考察、采访活动,应当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维护少数民族的利益。
该《条例》第22条特别强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的知识产权受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保护。
4.5.2成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中心
为更好地抢救、整理、研究、保护西北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西北民族大学于2005年在社会人类学民俗学学院的基础上成立了“西北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中心”,对外挂牌开展研究,以西北地区为重点研究民族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操作技术培训、非物质文化遗产高级人才培养为己任兼学术和社会文化工作为一体的教育学术部门。同时西北各省区相继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新疆宝亨集团和新疆大学利用各自的资源优势,强强连手,在新疆首次闯出一条校企合作走文化事业产业化的新路,经有关部门批准,2003年3月18日正式挂牌成立“新疆非物质文化研究中心”,该中心通过官方和高校的合作而建立,创立了产、学、研结合的新路,它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同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立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中心网站,网页内容有:遗产风貌、专家文库、研究成果、保护项目、动态空间、田野调查、机构人事等内容;2004年甘肃省成立了甘肃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中心,确定并公布了首批民族民间文化10个试点单位;宁夏成立了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中心主要承担“保护工程”的具体实施工作;2007年陕西省已在省艺术馆加挂“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的牌子,“此举标志着我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有了专业的保护机构和人员。该中心编制10人,在省群众艺术馆现有编制中调剂解决。中心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中心主任由省群众艺术馆馆长兼任。工作经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经费中列支,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保护中心的主要职责是:在陕西省文化厅的领导下,负责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举办业务培训,提高保护工作水平;开展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保存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档案,收藏作品实物;交流保护工作信息和经验,宣传保护成果;承担上级交办工作。”50与此同时,陕西省还专门成立了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会,该研究会是由一批专家、学者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者自发组织,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为内容的社会团体,机构设立在西安美术学院。“作为省级专门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的团体,该研究会自成立起便已有100多人自愿加入,成员多由各高校老师和高校相关专业博士、硕士、本科学生,以及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者组成。”51 其他省区也建立了相应的机构或中心。
4.5.3设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园区
为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政策,2006年9月15日,一个集中展示维吾尔族手工艺品及其生产过程的保护园区在吐鲁番正式挂牌。这是新疆首家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保护和展示对象的园区。该园区有维吾尔族土陶烧制技艺、维吾尔族花毡、印花布织染技艺、维吾尔族桑皮纸制作技艺及维吾尔族“达瓦孜”技艺表演四个国家级项目,通过保护园区的形式可使优秀文化得以传承,从而达到保护非物质文化的目的;陕西省也命名了陕西省绥德县为“陕北秧歌”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等24个,表彰了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同时,从2005年开始,省上每年拨出1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其中国家级项目10万元,陕北秧歌与陕西红拳已经享受,省级项目3-5万元。国家级项目传承人每年享受8000元生活补贴,陕北秧歌艺人李增恒52、贺俊义也已享受到,省级项目传承人每年享受4000元。
4.5.4抢救、整理和出版了大量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文化遗产资源
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新疆有关部门采取各种措施收集、抢救、整理、翻译了大量的民族民间音乐、舞蹈、故事、风俗、古籍、杂技等文化资源,其中2005年新疆自治区民委、体育局、新疆人民出版社联合出版了《新疆少数民族体育项目汇编》等;陕西省民宿文化学者孟海平先生先后重新出版了《陕北秧歌实录》、《陕北民俗舞蹈史话》,陕西省红拳研究会出版了《陕西红拳十年》、《陕西红拳研究论文集》,陕西红拳刑派第四代传承人杨宝生先生编著《陕西红拳大全》等,这些抢救和保护工作的开展,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当地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和延续。
4.5.5西北地区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文化保护的司法情况
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一些关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尤其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纠纷,例如1989年著名音乐人王某诉《丝路歌魂》录制者侵犯著作权,2001年陕北农民白秀娥状告国家邮政局侵犯其剪纸作品著作权案等。在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文化方面此类现象较少,但是仍然存在。如“北京同仁堂在日本被恶意抢注、少林寺文化品牌在西方被侵权等等。”53“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达瓦孜’、‘刀郎木卡姆’、‘江格尔’先后被抢注为啤酒、洗面奶、死家禽、佩刀等产品的商标。”542008年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桥头镇下庙一村117名(村民)与青海省侨佳音像有限公司(被告)民间社火表演权纠纷案。55
1.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桥头镇下庙一村117名(村民)与青海省侨佳音像有限公司(被告)民间社火表演权纠纷基本案情
2002年春节期间,柴玉奎、柴明孝、马赛尔东征得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下庙一村社火队部分社火表演队员的同意后,对该村社火队的社火表演进行了拍摄。此后,马赛尔东又征得演唱和伴奏人员的同意对社火表演进行了配音。柴玉奎、柴明孝和马赛尔东经专业策划、编辑,受甘肃省音像出版社委托,经甘肃省新闻出版局批准,将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下庙一村社火队表演的社火制成了《青海社火》VCD光碟,并从2003年春节开始,由青海省侨佳音像有限公司在青海省范围内公开发行。另查《青海社火》VCD光碟批准发行数量为5000盘。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实施了录制、出版、发行等侵权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民事责任。
2.法院判决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停止制作、发行《青海社火》VCD光碟;被告给付原告117名社火表演者人民币13000元。
该案为青海省首例众多农民通过民事诉讼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同时该案例也是我国首例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文化侵权纠纷案例。该案具有涉及人数多,社会影响较大,矛盾易激化等特点,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非常慎重,及时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化解了矛盾,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该案受到社会的好评,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3.案例评析
虽然《青海社火》案的判决最终在法院主持下,进行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但是对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文化的司法保护具有一定的促进意义,但是,我们借用前人研究成果分析该案案例,同样从该案中也折射出以下法律问题:
(1)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文化保护的理念问题,即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仅仅是为了保护而保护,还是通过保护来达到保存文化遗产并促进优秀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文化的传播?
《青海社火》表演权纠纷案中,确实是保护了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桥头镇下庙一村民对其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文化的著作权,但是,是否因为这样一种保护而妨碍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文化的传播以及对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文化的再创作?毫无疑问,我们保护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文化的宗旨应当是保存与促进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文化的传播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