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3大量的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正在衰退和消失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及我国现代化进程的深入,一方面,随着改革开放的实行及现代媒体与信息教育,现代西方文化大肆进入我国,这些西方文化已经浸透了我们年轻人的身心,包括肯德基、圣诞节、情人节,而我们的传统文化逐渐失去了吸引力。同样,现代西方时尚的竞技和休闲体育项目也传入我国,本来就在我国处于边缘文化的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更对我们这些追求时尚的年轻人没有了吸引力。2002年年底第二次发布的《中国群众体育现状调查结果报告》中显示:以太极拳为典型代表的中国传统武术在中国群众体育参与的体育项目表中,风光不再。“与1996年相比,体育人口在活动内容上保持了相对的稳定性。只是气功、太极拳、武术、地掷球、门球等项目参加人数有所减少,而参与球类、舞蹈等娱乐、竞技性强的项目以及登山活动的人数有所增加。”。49比较1996年传统武术(含太极拳)占据前10名的景象,我们必须承认,习练传统武术的人数在萎缩。此外,外来的跆拳道、空手道等项目以其简单易学的运动形式和有着深厚的本民族文化内涵而受到广大青少年的喜爱和积极参与。另一方面,我国社会正处于工业化高速发展时期,而建立在农耕文化基础上的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文化已失去了存在的土壤,即已脱离了当代人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因此,在传统社会里,与生产生活结合较为紧密的民族民间体育,在当代社会已经失去了它的“实用性”,逐渐从人们的心理和观念中退出。如在唐朝时期,清明节尤为兴盛的蹴鞠、相扑、马球、投壶等体育活动,在我们现代清明节里难以找到它们的踪影;上世纪八十年代在陕西关中地区清明节还比较流行的秋千活动,目前是微乎其微。最后,随着科学技术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大批农村年轻人由于生计问题不得离开土地进城或到其他发达地区务工,同时又由于文化和新闻媒体宣传的多变和导向问题,一些年轻人不愿意学习或不想学习,造成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文化后继无人。目前,西北地区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文化进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达20余项目(见表1)
表1 西北地区与传统体育文化相关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类别 | 与传统体育文化相关的项目 |
民族舞蹈 | 陕北秧歌、安塞腰鼓、高跷、傩舞、弦子舞、锅庄舞、武山旋鼓舞、麦西热甫、横山老腰鼓等 |
杂技与竞技 | 新疆“达瓦孜”、陕西红拳、马球、叼羊、达斡尔族“波依阔”、蒙古族搏克、传统箭术、土族轮子秋、抬阁(芯子)等 |
民俗 | 那达慕、青海玉树藏族赛马会、民间社火等 |
注:根据国务院2006年公布《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2008年公布《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扩展名及《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编制
4.5西北地区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文化的法律保护现状
西北地区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文化资源非常丰富,西北五省、区政府对民族民间体育文化保护也非常重视,其颁布的相关法规制度,都是在国家有关法规制度指导下立法与执法,甚至个别地方法规走到了国家法规的前面。西北地区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法规也都是依据相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或《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而进行。
4.5.1制定了相关法律保护办法及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并参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西北各省区有关部门制定了相应法规制度。如新疆自治区颁布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08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管理办法》(2005年)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2005年);宁夏回族自治区颁布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06);甘肃省颁布了《甘肃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实施方案》(2004年);青海省颁布了《青海省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实施意见》(2006年)、《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青海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2007年);陕西省颁布了《陕西省政府关于加强优秀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的通知》(2005年)、《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2006年)、《关于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2007年)、《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这些行政规章明确界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保护范围、目的以及具体的管理和实施办法,尤其在保护范围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外延与内涵中都有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的范畴。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例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2008年1月颁布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该《条例》由总则、保护、传承、利用与管理、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七章内容组成,共四十九条,其中把保护与传承单列出来。
第二章保护
(1)制定规划
第9条自治区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州、市(地)、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2)进行普查、立档和建立数据库,濒危项目进行抢救性保护
第10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文化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普查、调查,了解和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记录,并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相关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