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起诉时间的限制。清朝律例规定,每年四月初一至七月三十日,为“农忙止讼”日,除谋反大逆、盗贼、人命之类重罪案件外,户婚、田土、钱债之类的诉讼一律不予受理。在此外的八个月时间,官府也尽量限制诉讼。如各地官府规定“词讼日”或“放告日”,即准予起诉的日子。清初多规定为每月的逢三、逢六、逢九日,中期以后多为每月逢三、逢八日。
(3)起诉形式的限制。清代诉讼程序繁琐,起诉必须是书面形式,诉状须由官府指定的“代书”书写,然后盖上官府发给的因戳才有效。
2、会审制度
会审制度体现出中国传统审判制度中的“慎刑”思想,既是清代司法审判活动中的一项大典,也是皇权在司法领域的彰显。清朝废除了明朝的大审制度,保留了热审制度,将朝审进一步发展为秋审和朝审两大会审制度。乾隆年间编修《秋审条款》,详细规定朝审、秋审的时间、会审机关、管辖范围及处理办法等内容,这标志着清朝会审制度的更为系统、完备化。
3、胥吏幕友参与、干预司法
胥吏与幕友参与、甚至干预司法是清朝司法制度的一大特点。
胥吏,又称书吏、书差或书役等,是各级衙门中从事文书工作的人员。
幕友、幕宾俗称师爷,是明清时代官员私人聘请的行政、司法事务顾问。他们以私人的身份,即官员的师友、宾客身份帮助处理政务,薪水从官员个人的财产中支付。
与科举出身的官员相比,胥吏与幕友更具有系统的律例知识,在参与处理司法事务的过程中,更有利于正确适用法律。但是官员对幕友的倚重,导致幕友对地方行政、司法的操纵。而胥吏又往往内外勾结、营私舞弊、贪赃枉法,加剧了司法腐败。
【思考题】
1.清朝法律形式有何特点?
2.清朝如何加强思想文化的专制统治?
3.清朝法律如何维护旗人特权?
4.试评价清朝秋审制度。
5.如何看待清朝幕友胥吏参与司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