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雍乾三朝实行开豁贱籍、准许奴婢赎身或“开户”,缩小了贱民与良民之间的身份差别,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与经济发展。当然,由于社会并无根本变革,贱民的地位自然无法得到根本改变。
2、手工业者匠籍的取消
明代为手工业者特设“匠籍”,以强制手工业者为官府服役。凡是编入“匠藉”的手工业者不但本人不能脱籍,而且其子孙也必须永远为官府服役。清朝彻底废除匠藉,允许手工业者自由择业。这一政策不仅极大地促进手工业者的生产积极性,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促使了清朝手工业的发展。
(二)旗地旗产的保护
清朝统治者将圈占的所得土地赐给满族贵族、官员及兵丁,统称为“旗地”。旗地性质是官田,名义上属于国家,原则上不得随意转让,尤其是禁止汉人买卖、典当旗地。清朝统治者希望以此巩固统治基础。但是不少旗民因生活所迫,仍私下转卖与转租。清廷于是出资回赎旗人典卖给汉人的土地,颁布法令阻止旗人以各种形式典卖旗产。
(三)典权制度的完备
不动产的典当制度,唐宋时期已经出现,明朝时正式载入律例。清朝中期以后,典权制
度逐渐完备,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明确“典”的定义。《大清律例》规定:“以价易出,约限回赎者,曰典。”
2.对典与卖进行法律区分。
3.明确出典人的回赎年限。汉民之间典当田产,回赎期限为十年;旗人之间典当期限亦是十年;旗人将田产典给汉民的回赎期限则为二十年。
4.明确房屋出典后的风险责任问题。
(四)宗法制度的发展
明清两代的宗法制度在宋代宗族法基础上,其内容和形式均得到长足发展,清朝更是如此。宗法制度的调整范围几乎涉及族内生活的各个领域,宗族法也更为体系化和规范化,而且成为整个国家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1.承认宗族及乡绅有一定的自治权,拥有对族众纠纷的裁决权。
2.重点保护族产。不仅宗族法本身对族产所有权进行保护,而且通过国家立法严禁族人对族产的侵犯。
(五)继承制度的发展
清朝继承制度沿袭明制,有所发展的是身份继承方面规定了“独子兼祧”制度,即一人承继两房宗祧。
五、清朝经济法律制度
清朝的经济法律制度主要包括赋税制度的改革和对外贸易制度。其特点表现为一方面促进了农业经济的繁荣发展,另一方面摧残新的经济萌芽,实行闭关锁国政策,扼制中外经济贸易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