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民族文化出发,谈少数民族的生存与发展

至于对较深奥难明的各类祭祀仪则与内涵的不解、传统歌舞、传说的无知,显现在外的是躲闪、排拒,即使勉强参与,由于不知其所涵括的庄严意义,便把显示天人融洽相合的舞诵歌赞或者虔诚萧穆的祝祷供祀行止,视为笨拙、落后,遂以轻贱蔑视的眼光看待。传统美德的亡失以及学习传统文化动机的淡薄,是比社会机体崩坏更严重的现象。

六、主政者无知的摧残

面对少数民族社会所遭受物质、精神二方面所呈现错综复杂的困境,姑且捨去那久远而纠葛却非我们能决断的往事不论;那些造成问题的缘由可能就在许多人直觉认为不起眼的地方,也许是无意,也或许是觉得理所当然,因此恶果肇生,也仍旧理不清其中的真正关键。譬如政府对少数民族社会施政效果不在于金钱或物质上的极度欠缺,而是在于主其事者在心理或观念上有一些看似无关,却真的主宰全般事务的偏失见解,那就是在面对一个全然不同的民族社会成员时,始终不能抛弃我族优越而汝等蛮夷为落后、愚昧、亟待教化、援救的自大心态,因此绝不会设身处地去体察原住民与斯山斯水的深厚情感,不屑去认识他们的历史以及文化,也更不去矜恤他们的社会和文化在绝对优势的外来文化力量之下的抖瑟,畏怯;因此有不少的人只是由外而内,意欲用具体的物质建设,逐步造成所谓的丰硕成果,那就是道路、桥樑、官厅、校舍、活动中心……等等,不一而足,却不能由内在的精神、文化方面的瞭解着手;因此纵然有一些「减免」、「降低」、「宽容」之类的「优待作法」,但思虑的标准,总是傍附处理主体族群社会的考虑模式而订定。有了我优你劣的心态,那么所有的行事就在极不公平的架构上运作。

这种未经过适切的认识、沟通而主观建立的自以为是或是狂妄的态

度、作法,不只显示主其事者偏狭的认知,往往能损害许多原本美善的事,就好比少数民族的社会原非毫无伦常辈份的观念、作法,但早期的户政人员也许为了方便,也许因为潜存的自大意识,在尚未充分釐清各族、氏族间的确切关系之前,就贸然以汉姓取代各氏族原有的姓氏,让变动较大氏族的子裔不能相识,甚而造成乱伦的悲剧。

旧日的原住民社会也有一套完全礼法系统,而现行的法律观念与实

务在全然没有变通与调适的情况下,通盘的取代了与原住民社会菟萝般相生的礼法制度。至于至今许多立意虽善却不见得能为他们接受的迁村、迁坟、建宅、村乡道路规划之类的事项,不仅不为「受益者」甘心乐意接受,反而激烈相抗,那都是基于同样的原因。

七、学者研究上的偏差

至于不绝于上山之途,从事採录调查研究的人员,也许会以为自身是最无牵连于原住民社会文化停滞之过的;如果纯粹就学术研究立场言,一篇报告或论文的提出,也就大功告成,瓜葛毫无,但是真能掌挚原住民社会的问题核心或真相的,应以锐利的眼光、冷静的心思审视原住民族的许多研究工作人员。当许多人的识见被蔽于无知、扭曲于有色眼光里,以致不能掌握问题的癥结时,而见不着一己病症或即使见着却拙于表达心声的少数民族最需要的当是能以理性态度面对并评析的研究人员,他们也当是最有能力提供助益以挽回残局的人。学术的研究当然有许多凌虚之处,不能事事落实,可是对于吾人即将被宣告死亡的族群文化,瞭解而曾关心的人,起码有提出警示的道义责任;因为他们最感兴致的许多「活化石」虽有着丰富的昔日生活观念、知识,面对今日瞬息万变的新环境,这些昨日世界的智者,却是极为悽凉无奈的「文盲」。

另外,从事原住民社会或文化的研究,如果结论不仅不能呈现真实的情态反而由于偏执的观点,导引出不真实的结果,这样的结果被广泛引用,或者原住民的子裔欲藉以认识其祖先创造的文化素质时,如此的作法,不就是另一种形式的欺矇?间或见一些研究是先在研究室拟定一套系统的理论架构,再进入少数民族社会去找寻所要的资料,在去取的过程中,一以其预设的理论或原则为考虑的因素,于是材料被支解而被安排在「最适切」的位置,也许研究者就可以凭着未曾含蕴全般事实的少数事象,证实其原本的主张;在这种情形下,原住民族的社会文化活动、现象,便只是研究者冀以证成其深奥理论的零碎材料而已;那么这样的研究对已面临文化大浩劫的原住民而言,其无关无益可知。

当然长期以来,有许多令人敬重的学者点点滴滴的累积了丰富的研究成果,他们赖以成就的除了丰富的学养外,当是沈浸而理智、深入而冷静和更多关怀的态度而有以致之。

肆、对应之道

一、政府方面

 1.应予法律上的保障

  为了维护少数民族的生存与发展,首先要在宪法上予以应有的保障,如对少数民族的参政权,以及社会、教育、文化权等问题,并尊重其自主性与主体性的发展,以提昇少数民族的政经地位,进而维护其传统文化,以达成「多元文化与族群融和」的政策方针。

 2.加强对母语与文化的保存

从民族文化出发,谈少数民族的生存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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