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简称新疆)地处中国西北,千百年来,这里就是一个多民族聚居、多宗教并存的地区。目前,新疆主要有伊斯兰教、佛教、基督教、天主教和道教等。
历史上,新疆的宗教关系十分复杂。新中国成立以前,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的不同教派之间发生过多次冲突,甚至在局部地区爆发了长达数十年的宗教战争和数百年的教派纷争。宗教战争和冲突,不仅对经济社会造成严重破坏,也给人民带来深重灾难,使人们失去信仰自由。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新疆各族人民真正获得了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中央政府和新疆地方各级政府全面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贯彻实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不断完善宗教事务管理法律法规,新疆各宗教迎来了和谐共处的历史新阶段。
为了让国际社会了解新疆宗教信仰自由的真实状况,这里介绍一下新疆的宗教历史。
新疆的宗教发展演变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不晚于新石器时期,新疆远古居民就产生了原始宗教观念。公元前4世纪起,祆教(即琐罗亚斯德教)、佛教等相继传入新疆,逐步形成了多种宗教并存的格局,并延续至今。
新疆的宗教发展演变,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即原始宗教阶段、佛教为主要宗教的多种宗教并存的形成阶段、伊斯兰教与佛教并立为主要宗教的多种宗教并存的演变阶段、伊斯兰教为主要宗教的多种宗教并存的发展阶段。
公元前4世纪以前,新疆流行的是原始宗教。至今新疆许多民族都还程度不同地保留着原始宗教的观念及遗俗。此后,祆教经中亚传入新疆。约公元前1世纪佛教传入新疆后,逐渐形成了以佛教为主要宗教的多种宗教并存格局。4世纪至10世纪,祆教流行于新疆各地,吐鲁番地区尤为盛行,当时的高昌地方政权为此专门设置了管理机构。这一时期,佛教进入鼎盛阶段,塔里木盆地周缘各绿洲佛寺林立,僧尼众多,形成了于阗、疏勒、龟兹、高昌等著名佛教中心。道教于5世纪前后传入新疆,主要盛行于吐鲁番、哈密等地,至清代传播至新疆大部分地区。摩尼教和景教(基督教聂斯脱利派)于6世纪相继传入新疆。9世纪中叶,信奉摩尼教的回鹘人进入吐鲁番地区,建造寺院,开凿洞窟,翻译经典,绘制壁画。10世纪至14世纪,景教随着许多地方回鹘等民族改信而兴盛,当时的疏勒、叶尔羌、于阗、轮台、高昌、哈密、阿力麻里(今霍城县境内)等地都是传教区。
9世纪末10世纪初,伊斯兰教传入新疆南部,新疆原有宗教格局再次发生变化。喀喇汗王朝接受伊斯兰教后,于10世纪中叶向信仰佛教的于阗王国发动了40余年的宗教战争,11世纪初攻灭于阗,将伊斯兰教强制推行到这一地区。由此形成了南疆以伊斯兰教为主、北疆以佛教为主,伊斯兰教与佛教并立的格局。这一阶段早期,祆教、景教、摩尼教等宗教亦比较盛行。但随着伊斯兰教的不断传播,这些宗教日趋衰落。
14世纪中叶东察合台汗国时期,统治者以战争等强制手段,将伊斯兰教逐渐推行到塔里木盆地北缘、吐鲁番盆地和哈密一带。至16世纪初,新疆形成了以伊斯兰教为主要宗教、多种宗教并存的格局,原来当地居民信仰的祆教、摩尼教、景教等逐渐消失,佛教、道教仍然存在。17世纪初,卫拉特蒙古人接受了藏传佛教。约自18世纪始,基督教、天主教、东正教相继传入新疆。新疆以伊斯兰教为主要宗教、多种宗教并存的格局延续至今。
新疆的宗教历史表明:一教或两教为主、多教并存是新疆宗教历史的基本特点,交融共存是新疆宗教关系的主流;宗教必须与其所处时代和人文环境相适应,实现本土化,才能得以延续;不同宗教间的战争和同一宗教不同教派的纷争,致使人们没有自由选择宗教信仰的权利。
二、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
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中国政府一项长期的基本国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宗教事务条例》和新疆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体现了“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的宪法精神,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完全由公民自主选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不信仰宗教的公民。没有公民因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而受到歧视和不公正待遇。新疆的相关法规规章,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宗教财产等作出了规定。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与公民义务相统一,公民无论是否信仰宗教,都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侵犯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公民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以及按照宗教习惯在自己家里进行的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如礼拜、封斋、拜佛、祈祷、讲经、讲道、诵经、烧香、弥撒、受洗、受戒、终傅、追思、过宗教节日等,都由宗教团体和公民自理,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加以干涉。为保障顺利完成朝觐功课,新疆实行有组织、有计划的朝觐政策。自1996年以来,每年安排包机组织信教群众前往沙特阿拉伯麦加朝觐,政府对朝觐人员的医疗、翻译等给予资助,并做好随团服务保障,确保朝觐活动安全有序。
充分尊重信教公民的宗教感情、信仰需求。斋月期间,清真餐馆歇业或开业完全由业主自行决定,不受干涉。有吃斋饭传统的清真寺和一些信教公民免费为封斋者提供开斋饭。各地加强服务保障,确保斋月期间各项宗教活动有序进行。2015年7月3日正值斋月,和田地区发生6.5级地震,政府在积极做好救援安置工作的同时,及时搭建临时宗教活动场所,保障灾区信教公民礼拜、封斋等正常宗教生活。17日晚(开斋节前夜),新疆主要领导与伊斯兰教界人士、各族穆斯林群众代表共进开斋饭,共迎开斋节,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好评。
信教公民的习俗得到充分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保护信教公民习俗作出了具体规定,如清真食品的生产、加工、储运和销售,特需食品供应,清真饭馆、清真食堂开设等。各族人民在春节、古尔邦节、肉孜节等重大传统节日,都能享受到法定的节日假期和特需食品的供应。为有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划拨公墓专用土地。对带有宗教色彩的传统习俗,如起名、站礼、送葬、过乃孜尔等,予以尊重。
宗教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新疆现有喀什艾提尕尔清真寺、昭苏圣佑庙、克孜尔千佛洞等109处宗教文化古迹被列入自治区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46处,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63处。中央政府拨专款对列入国家和新疆文物保护单位的喀什艾提尕尔清真寺、伊宁拜图拉清真寺、和田加曼清真寺、乌鲁木齐洋行清真寺和喀什香妃墓等进行修缮。新疆出资维修吐鲁番苏公塔、昭苏圣佑庙等28所寺庙。《先知传》《金光明经卷二》《弥勒会见记》等多部宗教类古籍被列入《国家珍贵古籍名录》。拨专款保护和整理历史流传下来的《古兰经》《穆圣传》等古籍。涉及宗教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得到有效保护和传承。
保障宗教界参政议政权利。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会议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中,新疆宗教界有1436人担任代表、委员,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履行参政议政权利,就政府相关工作特别是宗教方面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或议案、提案。
三、满足信教公民正常宗教需求
新疆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的理念,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同时,努力满足信教公民的正常宗教需求。
新疆现有清真寺、教堂、寺院、道观等宗教活动场所2.48万座,宗教教职人员2.93万人。其中,清真寺2.44万座,教职人员2.9万名;佛教寺院59座,教职人员280名;道教宫观1座,教职人员1名;基督教教堂(聚会点)227个,教职人员26名;天主教教堂(聚会点)26个,教职人员27名;东正教教堂(聚会点)3座,教职人员1名。有新疆伊斯兰教经学院、新疆伊斯兰教经文学校等宗教院校8所。宗教团体112个,其中自治区级宗教团体2个,即自治区伊斯兰教协会、佛教协会,自治区伊斯兰教协会还设有教务指导委员会;地、州、市伊斯兰教协会14个,佛教协会3个,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1个;县、市伊斯兰教协会88个,佛教协会2个,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2个。
加强教职人员培养培训。通过教职人员带培、经文学校(班、点)学习、经学院学习等途径,培养后备教职人员。建立和完善培训体系,对在职教职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开设教职人员解经骨干培训班、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负责人培训班等,提升宗教团体自我管理水平。自2001年始,国家宗教事务局已举办12期伊斯兰教解经骨干培训班,为新疆培训教职人员500多人次。新疆佛教协会定期举办教职人员佛学知识培训班。政府经常组织教职人员赴内地学习交流,开阔视野,提升素养。中央政府支持新疆伊斯兰教经学院扩建校舍,改善教学环境,扩大招生规模。
不断拓宽获得宗教知识的途径。已翻译出版发行维吾尔、汉、哈萨克、柯尔克孜等多种文字版的《古兰经》《布哈里圣训实录精华》等宗教经典书籍,编辑发行《新编卧尔兹演讲集》系列及《中国穆斯林》杂志,总量达176万余册。出版发行佛教、基督教等宗教经典。仅2014年至2015年,新疆发行的民族文字版的伊斯兰教类出版物43种100万余册,其中新版维吾尔文《古兰经》23万余册、《伊斯兰教基础知识读本》2.9万余册。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网站专门开设维吾尔语网页。新疆伊斯兰教协会成立《新疆穆斯林》杂志社,创办维吾尔、汉、哈萨克三种文字版杂志,免费发放给清真寺和教职人员;开办维吾尔、汉两种文字版的“新疆穆斯林网”网站。宗教团体举办信教公民宗教知识、礼仪培训班。
四、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新疆依照法律法规,按照“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保障正常宗教活动有序进行。